关于印发《上海电院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资金出借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2-23 浏览次数:326


各全资企业:

为进一步完善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加强上海电院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在风险控制方面的管控,规范公司的大额资金出借行为,经研究讨论,制订了《上海电院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资金出借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办法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电院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2021年12月23日


  

附件:

上海电院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资金出借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公司在风险控制方面的管控,规范公司的大额资金出借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出借的对象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资金出借对象仅限于资产经营公司所属全资企业。

二、资金出借的目的

第二条 资金出借主要用于企业正常经营活动,以帮助企业解决资金周转的困难。

三、资金出借的条件

第三条 借款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有比较稳定的经济收入,具有偿还资金的能力;借款企业领导和财务人员责任心强,具有管好用好出借资金的能力。

第四条 借款企业必须是在国家工商机关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单位。

第五条 借款企业在银行(包括国家批准的其他金融机构)设有帐户。

四、资金出借的审批

第六条 资金出借审批应按照《上海电院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产业办)关于“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中对大额资金调动和使用的决策程序。

第七条 由借款企业提出书面借款申请报告,报资产经营公司;资产经营公司报部门党政联席会通过后,向学校经营性资产委员会汇报审议,并根据决议精神,上报学校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批准,由学校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形成决策同意出借后,经资产经营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执行。

五、资金出借的管理

第八条 按照“专款专用、有借有还、动态反馈”的原则管理。

第九条 资金出借必须签订借款协议,借款金额、借款利率、借款年限、还款方式等事项根据实际申请情况一事一议,以合约形式予以确定并执行。

第十条 在规定的借款期限内,资金出借按协议约定年利率收取利息;归还借款时,借款利息由借款企业在借款到期时与本金一并还清或按协议另行约定。

第十一条 对逾期不还款的,除不可抗力原因外,资产经营公司有权要求支付违约金;在履行协议中,如有违约行为和违反有关规定的情况,或发现借款资金发生意外问题时,资产经营公司有权停拨并收回借款,并要求借款企业承担出借方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所有费用,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务保全费和所有其他应付合理费用。

第十二条 逾期还款的违约金与出借方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所有费用总和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封顶。

第十三条 借款企业财务部要加强对借入资金的管理,认真履行借款协议,切实保证资金出借的有效使用和按期归还,以保障企业的正常运营。

六、附则

第十四条 以上规定自202211日起执行。

 

 

 

上海电院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